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企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1-01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企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以下简称为“分会”)与企业的合作,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工作规则》,本分会接纳致力于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单位成为会员(以下简称为“企业会员”)。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内外企业、企业集团或相关行业协会,热心于教育信息化事业,承认学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规则,均可申请成为企业会员。

第三条        企业会员的权利:

  (1)  有权参加分会举办的学术年会、学术专题研讨会等各类学术会议。

  (2)  有权参加分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3)  有权获得分会为会员提供的信息、软件和资料等各类资源和咨询服务。

  (4)  鼓励与高校会员开展科研合作,共同申请分会设立的科研课题并提供配套科研经费。

  (5)  有权申请分会指导其举办学术或技术会议,并获得分会的专家与信息资源支持,会议申请一般应提前一个月。

  (6)  有权申请在分会网站发布其宣传资料与技术资料。

  (7)  分会在成果转让方面,优先考虑会员企业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会员的义务:

  (1)  会员企业应遵守分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  会员企业应按时缴纳会费,标准为2万元人民币/年;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企业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3)  会员企业应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4)  会员企业不得利用分会名义从事超出分会规定范围的活动。

  (5)  会员企业应向分会高校会员优惠提供本企业的软件成果、信息资料和技术咨询等优质资源。

  (6)  对本分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7)分会对企业会员实施动态管理,对不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进行劝退直至清理。

第五条        分会秘书处负责企业会员日常活动的组织管理及与企业合作的相关组织管理,在分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企业合作的工作内容和制度:

  (1)  分会秘书处设专人负责企业合作工作。

  (2)  企业申请加入本分会需要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处负责企业会员的资格审查,经分会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3) 申请企业应是致力于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以全国高校为市场目标的、以产品或解决方案的研发为主营业务的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已经拥有三个省10个以上高校用户,并有至少两名理事(或常务理事)推荐。

   (4)  通过审核的企业会员由分会秘书处颁发企业会员证书,企业会员需确定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原则上,大型企业或超大型企业应指定教育行业部门的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其它企业则应由企业法人或其指派的代表人作为代表),并指定一位联系人负责具体联络工作。

  (5)  秘书处负责组织企业会员开展交流、协作与培训等各项工作;负责企业会员申请学会指导的学术或技术会议的初审与组织协调工作。

  (6)  秘书处每年举办一次企业会员代表工作会议。

  (7)  企业合作的工作经费由分会提供,年度预算由理事长会议审核批准,经费具体使用由分会秘书处统筹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分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后生效。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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