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以下简称为学会)科研课题的指导,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高校信息化教育科研活动,加强对课题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是指根据学会的统一规划,由学会组织和予以经费支持,由具备条件的会员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科研课题管理遵循统一组织、明确职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学会的科研课题主要是深入研究高校信息化发展中各种规律性的重大课题以及应用范围广泛的开发项目,为高校信息化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统筹学会的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课题申报、立项评审;提供学术咨询;鉴定和宣传推广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成果;指导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照本办法进行课题申报和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与评审
第七条 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二) 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可操作性;
(三) 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信息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体现教育信息化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
第八条 学会的科研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三类。
第九条 申报的课题按照申请人申报的类别立项,由学会常务理事会确定课题类别、资助额度和课题资助总数量。
第十条 科研课题规划指南发布和评审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申报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 学会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青年会员、特邀理事和咨询委员;
(二)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无法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 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未完成上批次课题的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特殊情况,也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采取委托课题形式),由申请人向秘书处申报,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要求如下:
(一) 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结合本地区或单位教育信息化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五份;
(二) 申请人员的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学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进行评审并报常务理事会进行审核;
(三) 申报时必须明确经费类别,申请经费数额要恰当,预算要合理;
(四) 明确课题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
第十三条 经常务理事会评审通过的科研课题,由学会秘书处正式下达科研课题立项通知书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四条 对立项科研课题,由学会与科研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研课题任务书。
第十五条 为更好的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学会鼓励更多的会员单位承担学会的课题研究,同时建议会员单位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配套的项目经费支持。为加强高校之间、校企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学会鼓励不同高校(尤其是同行业类型的高校)以及校企联合进行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十六条 对于联合进行项目申请的,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的项目经费分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科研课题负有管理职责。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等。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课题组在经费的筹集和使用上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一)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三)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四) 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撤销其课题。
第二十一条 中期检查。科研课题的研究周期通常为2年,课题进行到中期阶段,由秘书处组织中期检查会议,或由课题负责人以邮件的形式向秘书处如实汇报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课题进展情况,未通过中期检查的,不得拨付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专题研讨会。在课题进行过程中,学会将根据各个课题的研究情况组织专题研讨会,对若干相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进行专题研讨,相关课题负责人应广泛收集材料,进行主题发言,积极参加研讨。联合申请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至少一次以上(含)所有项目组成员参加的专题研讨会。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组织进行成果鉴定。成果鉴定一般由课题组自行组织,可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学会也可根据需要对部分或全部立项课题统一组织进行成果鉴定。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至5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学会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学会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成果鉴定程序如下:
(一) 课题组向学会秘书处提出鉴定申请;
(二) 课题组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3-5份):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三) 课题组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专家;
(四) 专家鉴定后送(邮寄)交学会秘书处。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上报。
第二十四条 结题验收。课题全部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准备材料进行结题验收。在成果鉴定的基础上,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发放《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未经批准,课题延期超过一年的,取消该课题的立项,剩余课题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五条 学会将对结题验收的成果择优推荐相关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拨付。在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拨付资助经费的50%,在课题结题验收后,拨付其余50%课题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
2009年6月30日 发布
2011年7月20日兰州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2013年7月28日长春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