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专项工作组织管理办法——经2015年4月23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16-11-07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专项工作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以下简称为“分会”)专项工作组织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各专项工作组织有序开展工作,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工作组织是分会内设工作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分会各类会员在高校信息化领域开展专项交流与合作,不得单独发展会员或收取会费。

第三条   本分会专项工作组织包括专项工作组、行业协作组、业务信息化推进组、以及根据分会工作需要专设的工作组(如教育信息化专项课题管理工作组)。

(1)  专项工作组是以教育信息化相关技术为主题的分会内设工作机构(如一卡通专项工作组、学术专著专项工作组),其主要负责人由分会理事会成员(含特邀理事,下同)担任,分会各类会员或代表可以自愿参加;

(2)  行业协作组是以促进高等教育领域各行业高校之间的信息化发展与交流协作为目的的分会内设机构(如师范院校信息化协作组、农业院校信息化协作组),可以与其他学术组织合作建设;

(3)  业务信息化推进组是以推进信息技术与高校各项业务工作融合的分会内设机构(如教学信息化推进组、财务信息化推进组),可以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设兄弟分会合作建设。

第四条   分会各项专项工作由理事长分工负责管理。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设置必要的专项工作管理部门(如专项工作部)。

第五条   成立专项工作组织须由分会理事会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成立。

第六条   专项工作组织的负责人可以由其成员选举或协商推举,经分管理事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通过。

第七条   专项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必须以分会会员为主体,并遵守分会相关管理制度(如《分会会议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完成了预定目标的专项工作组织,由其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注销。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或违规开展活动的专项工作组织,由理事长会议提出警告;逾期不改正者,由理事长会议撤销该专项工作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分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核通过后生效。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